第五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执业活动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具体标准:
对当事人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五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二)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具体标准:
对当事人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五十三条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负有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遵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
(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及时报告发现的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
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所在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煤矿企业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无正当理由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具体标准: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煤矿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1)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这里涉及多个违法主体,也涉及违反操作规程或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等多种违法行为。因此,该违法行为下包括了数个违法行为。
(2)煤矿企业未定期对所属煤矿进行安全检查的、煤矿企业未建立安全设备台账的依据本条基准处罚。
第五十四条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违反规程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所在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三款煤矿企业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无正当理由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违反规程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具体标准:
对煤矿企业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5.适用说明:
(1)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负责人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涉及多个主体的违章指挥,属于不同的违法行为。
(2)强令冒险作业、违反规程,是指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强令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第五十五条逾期未改正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违反规程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违反规程的。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违反规程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责令停产整顿,同时按照下列基准对煤矿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超过责令改正期限5日以下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超过责令改正期限5日以上10日以下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超过责令改正期限10日以上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具体标准: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煤矿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煤矿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内容。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六条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启封或者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具体标准: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煤矿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拒不改正擅自启封或者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煤矿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内容。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六条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启封或者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超过责令改正期限5日以下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超过责令改正期限5日以上10日以下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超过责令改正期限10日以上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煤矿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隐瞒或者拒绝、阻挠。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六条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具体标准: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煤矿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违法行为是一组违法行为,包括三种具体违法行为:一是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二是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的;三是隐瞒其他安全问题的,“其他”安全问题,每隐瞒一项安全问题就是一个违法行为。上述违法行为应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六十条拒不改正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煤矿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隐瞒或者拒绝、阻挠。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六条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六条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超过责令改正期限5日以下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超过责令改正期限5日以上10日以下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超过责令改正期限10日以上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拒不改正其他拒绝、阻碍监督检查行为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煤矿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隐瞒或者拒绝、阻挠。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六条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其他拒绝、阻碍监督检查行为的。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六条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其他拒绝、阻碍监督检查行为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或者超过责令改正期限5日以下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采用胁迫方式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或者超过责令改正期限5日以上10日以下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采用暴力手段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或者超过责令改正期限10日以上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在性质上属于同一违法行为,只是程度不同。
第六十二条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具体标准: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煤矿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改正的,依照本基准关于拒不改正其他拒绝、阻碍监督检查行为的违法行为裁量处罚。
第六十三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七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考核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向考核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其任职文件、学历、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
考核部门接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申请及其材料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相应的考试;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对申请人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及其所在煤矿企业或其任免机关调整其工作岗位。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1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2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主要负责人或者3名以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属于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六十四条逾期未改正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的;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同时按照下列基准对煤矿企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逾期未改正1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的或者超过责令改正的期限10日以下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逾期未改正2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的或者超过责令改正的期限10日以上20日以下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十三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逾期未改正主要负责人或者3名及以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的,或者超过责令改正的期限20日以上的。
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逾期未改正其中一项违法行为的,按照逾期未改正一个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逾期未改正二项以上违法行为的,按照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的个数确定违法行为的数量。
第六十五条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未依法保证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的违法行为
1.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
3.实施主体: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具体标准:
可以对煤矿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