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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救援规程》发布

   2024-06-03 740

第八十六条建造火区密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密闭墙的位置选择在围岩稳定、无破碎带、无裂隙和巷道断面较小的地点,距巷道交叉口不小于10米;

(二)拆除或者断开管路、金属网、电缆和轨道等金属导体;

(三)密闭墙留设观测孔、措施孔和放水孔。

第八十七条火区封闭后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所有人员立即撤出危险区;进入检查或者加固密闭墙在24小时后进行,火区条件复杂的,酌情延长时间;

(二)火区密闭被爆炸破坏的,严禁派矿山救援队探察或者恢复密闭;只有在采取惰化火区等措施、经检测无爆炸危险后方可作业,否则,在距火区较远的安全地点建造密闭;

(三)条件允许的,可以采取均压灭火措施;

(四)定期检测和分析密闭内的气体成分及浓度、温度、内外空气压差和密闭漏风情况,发现火区有异常变化时,采取措施及时处置。

第八十八条矿山救援队在高温、浓烟下开展救援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下巷道内温度超过30摄氏度的,控制佩用氧气呼吸器持续作业时间;温度超过40摄氏度的,不得佩用氧气呼吸器作业,抢救人员时严格限制持续作业时间(见附录9);

(二)采取降温措施,改善工作环境,井下基地配备含0.75%食盐的温开水;

(三)高温巷道内空气升温梯度达到每分钟0.5至1摄氏度时,小队返回井下基地,并及时报告基地指挥员;

(四)严禁进入烟雾弥漫至能见度小于1米的巷道;

(五)发现应急救援人员身体异常的,小队返回井下基地并通知待机小队。

第八十九条处置进风井口建筑物火灾,应当采取防止火灾气体及火焰侵入井下的措施,可以立即反风或者关闭井口防火门;不能反风的,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停止主要通风机。同时,采取措施进行灭火。

第九十条处置正在开凿井筒的井口建筑物火灾,通往遇险人员作业地点的通道被火切断时,可以利用原有的铁风筒及各类适合供风的管路设施向遇险人员送风,同时采取措施进行灭火。

第九十一条处置进风井筒火灾,为防止火灾气体侵入井下巷道,可以采取反风或者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的措施。

第九十二条处置回风井筒火灾,应当保持原有风流方向,为防止火势增大,可以适当减少风量。

第九十三条处置井底车场火灾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风井井底车场和毗连硐室发生火灾,进行反风或者风流短路,防止火灾气体侵入工作区;

(二)回风井井底车场发生火灾,保持正常风流方向,可以适当减少风量;

(三)直接灭火和阻止火灾蔓延;

(四)为防止混凝土支架和砌碹巷道上面木垛燃烧,可在碹上打眼或者破碹,安设水幕或者灌注防灭火材料;

(五)保护可能受到火灾危及的井筒、爆炸物品库、变电所和水泵房等关键地点。

第九十四条处置井下硐室火灾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着火硐室位于矿井总进风道的,进行反风或者风流短路;

(二)着火硐室位于矿井一翼或者采区总进风流所经两巷道连接处的,在安全的前提下进行风流短路,条件具备时也可以局部反风;

(三)爆炸物品库着火的,在安全的前提下先将雷管和导爆索运出,后将其他爆炸材料运出;因危险不能运出时,关闭防火门,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四)绞车房着火的,将连接的矿车固定,防止烧断钢丝绳,造成跑车伤人;

(五)蓄电池机车充电硐室着火的,切断电源,停止充电,加强通风并及时运出蓄电池;

(六)硐室无防火门的,挂风障控制入风,积极灭火。

第九十五条处置井下巷道火灾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倾斜上行风流巷道发生火灾,保持正常风流方向,可以适当减少风量,防止与着火巷道并联的巷道发生风流逆转;

(二)倾斜下行风流巷道发生火灾,防止发生风流逆转,不得在着火巷道由上向下接近火源灭火,可以利用平行下山和联络巷接近火源灭火;

(三)在倾斜巷道从下向上灭火时,防止冒落岩石和燃烧物掉落伤人;

(四)矿井或者一翼总进风道中的平巷、石门或者其他水平巷道发生火灾,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反风、风流短路或者正常通风,采取风流短路时防止风流紊乱;

(五)架线式电机车巷道发生火灾,先切断电源,并将线路接地,接地点在可见范围内;

(六)带式输送机运输巷道发生火灾,先停止输送机,关闭电源,后进行灭火。

第九十六条处置独头巷道火灾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矿山救援队到达现场后,保持局部通风机通风原状,即风机停止运转的不要开启,风机开启的不要停止,进行探察后再采取处置措施;

(二)水平独头巷道迎头发生火灾,且甲烷浓度不超过2%的,在通风的前提下直接灭火,灭火后检查和处置阴燃火点,

防止复燃;

(三)水平独头巷道中段发生火灾,灭火时注意火源以里巷道内瓦斯情况,防止积聚的瓦斯经过火点,情况不明的,在安全地点进行封闭;

(四)倾斜独头巷道迎头发生火灾,且甲烷浓度不超过2%时,在加强通风的情况下可以直接灭火;甲烷浓度超过2%时,应急救援人员立即撤离,并在安全地点进行封闭;

(五)倾斜独头巷道中段发生火灾,不得直接灭火,在安全地点进行封闭;

(六)局部通风机已经停止运转,且无需抢救人员的,无论火源位于何处,均在安全地点进行封闭,不得进入直接灭火。

第九十七条处置回采工作面火灾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工作面着火,在进风侧进行灭火;在进风侧灭火难以奏效的,可以进行局部反风,从反风后的进风侧灭火,并在回风侧设置水幕;

(二)工作面进风巷着火,为抢救人员和控制火势,可以进行局部反风或者减少风量,减少风量时防止灾区缺氧和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积聚;

(三)工作面回风巷着火,防止采空区瓦斯涌出和积聚造成瓦斯爆炸;

(四)急倾斜工作面着火,不得在火源上方或者火源下方直接灭火,防止水蒸气或者火区塌落物伤人;有条件的可以从侧面利用保护台板或者保护盖接近火源灭火;

(五)工作面有爆炸危险时,应急救援人员立即撤到安全地点,禁止直接灭火。

第九十八条采空区或者巷道冒落带发生火灾,应当保持通风系统稳定,检查与火区相连的通道,防止瓦斯涌入火区。

第二节瓦斯、矿尘爆炸事故救援

第九十九条矿山救援队参加瓦斯、矿尘爆炸事故救援,应当全面探察灾区遇险人员数量及分布地点、有毒有害气体、巷道破坏程度、是否存在火源等情况。

第一百条首先到达事故矿井的矿山救援队,救援力量的分派原则如下:

(一)井筒、井底车场或者石门发生爆炸,在确定没有火源、无爆炸危险后,派一个小队抢救人员,另一个小队恢复通风,通风设施损坏暂时无法恢复的,全部进行抢救人员;

(二)采掘工作面发生爆炸,派一个小队沿回风侧、另一个小队沿进风侧进入抢救人员,在此期间通风系统维持原状。

第一百零一条为排除爆炸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和抢救人员,应当在探察确认无火源的前提下,尽快恢复通风。如果有毒有害气体严重威胁爆源下风侧人员,在上风侧人员已经撤离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反风措施,反风后矿山救援队进入原下风侧引导人员撤离灾区。

第一百零二条爆炸产生火灾时,矿山救援队应当同时进行抢救人员和灭火,并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爆炸。

第一百零三条矿山救援队参加瓦斯、矿尘爆炸事故救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切断灾区电源,并派专人值守;

(二)检查灾区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温度和通风设施情况,发现有再次爆炸危险时,立即撤至安全地点;

(三)进入灾区行动防止碰撞、摩擦等产生火花;

(四)灾区巷道较长、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较大、支架损坏严重的,在确认没有火源的情况下,先恢复通风、维护支架,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

(五)已封闭采空区发生爆炸,严禁派人进入灾区进行恢复密闭工作,采取注入惰性气体和远距离封闭等措施。

第三节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救援

第一百零四条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后,矿山企业应当立即对灾区采取停电和撤人措施,在按规定排出瓦斯后,方可恢复送电。

第一百零五条矿山救援队应当探察遇险人员数量及分布地点、通风系统及设施破坏程度、突出的位置、突出物堆积状态、巷道堵塞程度、瓦斯浓度和波及范围等情况,发现火源立即扑灭。

第一百零六条采掘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矿山救援队应当派一个小队从回风侧、另一个小队从进风侧进入事故地点抢救人员。

第一百零七条矿山救援队发现遇险人员应当立即抢救,为其佩用全面罩正压氧气呼吸器或者自救器,引导、护送遇险人员撤离灾区。遇险人员被困灾区时,应当利用压风、供水管路或者施工钻孔等为其输送新鲜空气,并组织力量清理堵塞物或者开掘绕道抢救人员。在有突出危险的煤层中掘进绕道抢救人员时,应当采取防突措施。

第一百零八条处置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不得停风或者反风,防止风流紊乱扩大灾情。通风系统和通风设施被破坏的,应当设置临时风障、风门和安装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

第一百零九条突出造成风流逆转时,应当在进风侧设置风障,清理回风侧的堵塞物,使风流尽快恢复正常。

第一百一十条突出引起火灾时,应当采用综合灭火或者惰性气体灭火。突出引起回风井口瓦斯燃烧的,应当采取控制风量的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排放灾区瓦斯时,应当撤出排放混合风流经过巷道的所有人员,以最短路线将瓦斯引入回风道。回风井口50米范围内不得有火源,并设专人监视。

第一百一十二条清理突出的煤矸时,应当采取防止煤尘飞扬、冒顶片帮、瓦斯超限及再次发生突出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处置煤(岩)与二氧化碳突出事故,可以参照处置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相关规定执行,并且应当加大灾区风量。

第四节矿井透水事故救援

第一百一十四条矿山救援队参加矿井透水事故救援,应当了解灾区情况和水源、透水点、事故前人员分布、矿井有生存条件的地点及进入该地点的通道等情况,分析计算被困人员所在空间体积及空间内氧气、二氧化碳、瓦斯等气体浓度,估算被困人员维持生存时间。

第一百一十五条矿山救援队应当探察遇险人员位置,涌水通道、水量及水流动线路,巷道及水泵设施受水淹程度,巷道破坏及堵塞情况,瓦斯、二氧化碳、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情况和通风状况等。

第一百一十六条采掘工作面发生透水,矿山救援队应当首先进入下部水平抢救人员,再进入上部水平抢救人员。

第一百一十七条被困人员所在地点高于透水后水位的,可以利用打钻等方法供给新鲜空气、饮料和食物,建立通信联系;被困人员所在地点低于透水后水位的,不得打钻,防止钻孔泄压扩大灾情。

第一百一十八条矿井涌水量超过排水能力,全矿或者水平有被淹危险时,在下部水平人员救出后,可以向下部水平或者采空区放水;下部水平人员尚未撤出,主要排水设备受到被淹威胁时,可以构筑临时防水墙,封堵泵房口和通往下部水平的巷道。

第一百一十九条矿山救援队参加矿井透水事故救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透水威胁水泵安全时,在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保护泵房不被水淹;

(二)应急救援人员经过巷道有被淹危险时,立即返回井下基地;

(三)排水过程中保持通风,加强有毒有害气体检测,防止有毒有害气体涌出造成危害;

(四)排水后进行探察或者抢救人员时,注意观察巷道情况,防止冒顶和底板塌陷;

(五)通过局部积水巷道时,采用探险棍探测前进;水深过膝,无需抢救人员的,不得涉水进入灾区。

第一百二十条矿山救援队处置上山巷道透水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检查并加固巷道支护,防止二次透水、积水和淤泥冲击;

(二)透水点下方不具备存储水和沉积物有效空间的,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三)保证人员通信联系和撤离路线安全畅通。

第五节冒顶片帮、冲击地压事故救援

第一百二十一条矿山救援队参加冒顶片帮事故救援,应当了解事故发生原因、巷道顶板特性、事故前人员分布位置和压风管路设置等情况,指定专人检查氧气和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监测巷道涌水量、观察周围巷道顶板和支护情况,保障应急救援人员作业安全和撤离路线安全畅通。

第一百二十二条矿井通风系统遭到破坏的,应当迅速恢复通风;周围巷道和支护遭到破坏的,应当进行加固处理。当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威胁救援作业安全或者可能再次发生冒顶片帮时,应急救援人员应当迅速撤至安全地点,采取措施消除威胁。

第一百二十三条矿山救援队搜救遇险人员时,可以采用呼喊、敲击或者采用探测仪器判断被困人员位置、与被困人员联系。应急救援人员和被困人员通过敲击发出救援联络信号内容如下:

(一)敲击五声表示寻求联络;

(二)敲击四声表示询问被困人员数量(被困人员按实际人数敲击回复);

(三)敲击三声表示收到;

(四)敲击二声表示停止。

第一百二十四条应急救援人员可以采用掘小巷、掘绕道、使用临时支护通过冒落区或者施工大口径救生钻孔等方式,快速构建救援通道营救遇险人员,同时利用压风管、水管或者钻孔等向被困人员提供新鲜空气、饮料和食物。

第一百二十五条应急救援人员清理大块矸石、支柱、支架、金属网、钢梁等冒落物和巷道堵塞物营救被困人员时,在现场安全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千斤顶、液压起重器具、液压剪、起重气垫、多功能钳、金属切割机等工具进行处置,使用工具应当注意避免误伤被困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矿山救援队参加冲击地压事故救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分析再次发生冲击地压灾害的可能性,确定合理的救援方案和路线;

(二)迅速恢复灾区通风,恢复独头巷道通风时,按照排放瓦斯的要求进行;

(三)加强巷道支护,保障作业空间安全,防止再次冒顶;

(四)设专人观察顶板及周围支护情况,检查通风、瓦斯和矿尘,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第六节矿井提升运输事故救援

第一百二十七条矿井发生提升运输事故,矿山企业应当根据情况立即停止事故设备运行,必要时切断其供电电源,停止事故影响区域作业,组织抢救遇险人员,采取恢复通风、通信和排水等措施。

第一百二十八条矿山救援队应当了解事故发生原因、矿井提升运输系统及设备、遇险人员数量和可能位置以及矿井通风、通信、排水等情况,探察井筒(巷道)破坏程度、提升容器坠落或者运输车辆滑落位置、遇险人员状况以及井筒(巷道)内通风、杂物堆积、氧气和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积水水位等情况。

第一百二十九条矿山救援队在探察搜救过程中,发现遇险人员立即救出至安全地点,对伤员进行止血、包扎和骨折固定等紧急处理后,迅速移交专业医护人员送医院救治;不能立即救出的,在采取技术措施后施救。

第一百三十条应急救援人员在使用起重、破拆、扩张、牵引、切割等工具处置罐笼、人车(矿车)及堆积杂物进行施救时,应当指定专人检查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和氧气浓度、观察井筒和巷道情况,采取防范措施确保作业安全;同时,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被困人员受到二次伤害。

第一百三十一条矿山救援队参加矿井坠罐事故救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升人员井筒发生事故,可以选择其他安全出口入井探察搜救;

(二)需要使用事故井筒的,清理井口并设专人把守警戒,对井筒、救援提升系统及设备进行安全评估、检查和提升测试,确保提升安全可靠;

(三)当罐笼坠入井底时,可以通过排水通道抢救遇险人员,积水较多的采取排水措施,井底较深的采取局部通风措施,防止人员窒息;

(四)搜救时注意观察井筒上部是否有物品坠落危险,必要时在井筒上部断面安设防护盖板,保障救援安全。

第一百三十二条矿山救援队参加矿井卡罐事故救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清理井架、井口附着物,井口设专人值守警戒,防止救援过程中坠物伤人;

(二)有梯子间的井筒,先行探察井筒内有毒有害气体和氧气浓度以及梯子间安全状况,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梯子间向下搜救;

(三)需要通过提升系统及设备进行探察搜救的,在经评估、检查和测试,确保提升系统及设备安全可靠后方可实施;

(四)应急救援人员佩带保险带,所带工具系绳入套防止掉落,配备使用通信工具保持联络;

(五)应急救援人员到达卡罐位置,先观察卡罐状况,必要时采取稳定或者加固措施,防止施救时罐笼再次坠落;

(六)救援时间较长时,可以通过绳索和吊篮等方式为被困人员输送食物、饮料、相关药品及通信工具,维持被困人员生命体征和情绪稳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矿山救援队参加倾斜井巷跑车事故救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紧急制动和固定跑车车辆措施,防止施救时车辆再次滑落;

(二)在事故巷道采取设置警戒线、警示灯等警戒措施,并设专人值守,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通行;

(三)起重、搬移、挪动矿车时,防止车辆侧翻伤人,保护应急救援人员和遇险人员安全;

(四)注意观察事故现场周边设施、设备、巷道的变化情况,防止巷道构件塌落伤人,必要时加固巷道、消除隐患。

第七节淤泥、黏土、矿渣、流砂溃决事故救援

第一百三十四条矿井发生淤泥、黏土、矿渣或者流砂溃决事故,矿山企业应当将下部水平作业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第一百三十五条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加强有毒有害气体检测,采用呼喊和敲击等方法与被困人员进行联系,采取措施向被困人员输送新鲜空气、饮料和食物,在清理溃决物的同时,采用打钻和掘小巷等方法营救被困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开采急倾斜煤层或者矿体的,在黏土、淤泥、矿渣或者流砂流入下部水平巷道时,应急救援人员应当从上部水平巷道开展救援工作,严禁从下部接近充满溃决物的巷道。

第一百三十七条因受条件限制,需从倾斜巷道下部清理淤泥、黏土、矿渣或者流砂时,应当制定专门措施,设置牢固的阻挡设施和有安全退路的躲避硐室,并设专人观察。出现险情时,应急救援人员立即撤离或者进入躲避硐室。溃决物下方没有安全阻挡设施的,严禁进行清理作业。

第八节炮烟中毒窒息、炸药爆炸和矸石山事故救援

第一百三十八条矿山救援队参加炮烟中毒窒息事故救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通风,监测有毒有害气体;

(二)独头巷道或者采空区发生炮烟中毒窒息事故,在没有爆炸危险的情况下,采用局部通风的方式稀释炮烟浓度;

(三)尽快给遇险人员佩用全面罩正压氧气呼吸器或者自救器,给中毒窒息人员供氧并让其静卧保暖,将遇险人员撤离炮烟事故区域,运送至安全地点交医护人员救治。

第一百三十九条矿山救援队参加炸药爆炸事故救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了解炸药和雷管数量、放置位置等情况,分析再次爆炸的危险性,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二)探察爆炸现场人员、有毒有害气体和巷道与硐室坍塌等情况;

(三)抢救遇险人员,运出爆破器材,控制并扑灭火源;

(四)恢复矿井通风系统,排除烟雾。

第一百四十条矿山救援队参加矸石山自燃或者爆炸事故救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明自燃或者爆炸范围、周围温度和产生气体成分及浓度;

(二)可以采用注入泥浆、飞灰、石灰水、凝胶和泡沫等灭火措施;

(三)直接灭火时,防止水煤气爆炸,避开矸石山垮塌面和开挖暴露面;

(四)清理爆炸产生的高温抛落物时,应急救援人员佩戴手套、防护面罩或者眼镜,穿隔热服,使用工具清理;

(五)设专人观测矸石山状态及变化,发现危险情况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

第九节露天矿坍塌、排土场滑坡和尾矿库溃坝事故救援

第一百四十一条矿山救援队参加露天矿边坡坍塌或者排土场滑坡事故救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坍塌体(滑体)趋于稳定后,应急救援人员及抢险救援设备从坍塌体(滑体)两侧安全区域实施救援;

(二)采用生命探测仪等器材和观察、听声、呼喊、敲击等方法搜寻被困人员,判断被埋压人员位置;

(三)可以采用人工与机械相结合的方式挖掘搜救被困人员,接近被埋压人员时采用人工挖掘,在施救过程中防止造成二次伤害;

(四)分析事故影响范围,设置警戒区域,安排专人对搜救地点、坍塌体(滑体)和边坡情况进行监测,发现险情迅速组织应急救援人员撤离。

积极采用手机定位、车辆探测、3D建模等技术分析被困人员位置,利用无人机、边坡雷达、位移形变监测等设备加强监测预警。

第一百四十二条矿山救援队参加尾矿库溃坝事故救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疏散周边和下游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设置警戒区域;

(二)用抛填块石、砂袋和打木桩等方法堵塞决堤口,加固尾矿库堤坝,进行水砂分流,实时监测坝体,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安全;

(三)挖掘搜救过程中避免被困人员受到二次伤害;

(四)尾矿泥沙仍处于流动状态,对下游村庄、企业、交通干线、饮用水源地及其他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等形成威胁时,采取拦截、疏导等措施,避免事故扩大。

第七章现场急救

第一百四十三条矿山救援队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人工呼吸、心肺复苏、止血、包扎、骨折固定和伤员搬运等现场急救技能。

第一百四十四条矿山救援队现场急救的原则是使用徒手和无创技术迅速抢救伤员,并尽快将伤员移交给专业医护人员。

第一百四十五条矿山救援队应当配备必要的现场急救和训练器材。

第一百四十六条矿山救援队进行现场急救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检查现场及周围环境,确保伤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非必要不轻易移动伤员;

(二)接触伤员前,采取个体防护措施;

(三)研判伤员基本生命体征,了解伤员受伤原因,按照头、颈、胸、腹、骨盆、上肢、下肢、足部和背部(脊柱)顺序检查伤情;

(四)根据伤情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脊椎受伤的采取轴向保护,颈椎损伤的采用颈托制动;

(五)根据伤员的不同伤势,采用相应的搬运方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抢救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伤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所有人员佩用防护装置,将中毒人员立即运送至通风良好的安全地点进行抢救;

(二)对中度、重度中毒人员,采取供氧和保暖措施,对严重窒息人员,在供氧的同时进行人工呼吸;

(三)对因喉头水肿导致呼吸道阻塞的窒息人员,采取措施保持呼吸道畅通;

(四)中毒人员呼吸或者心跳停止的,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肺复苏,人工呼吸过程中,使用口式呼吸面罩。

第一百四十八条抢救溺水伤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清除溺水伤员口鼻内异物,确保呼吸道通畅;

(二)抢救效果欠佳的,立即改为俯卧式或者口对口人工呼吸;

(三)心跳停止的,按照通气优先策略,采用A-B-C(开通气道、人工呼吸、胸外按压)方式进行心肺复苏;

(四)伤员呼吸恢复后,可以在四肢进行向心按摩,神志清醒后,可以服用温开水。

第一百四十九条抢救触电伤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首先立即切断电源;

(二)使伤员迅速脱离电源,并将伤员运送至通风和安全的地点,解开衣扣和裤带,检查有无呼吸和心跳,呼吸或者心跳停止的,立即进行心肺复苏;

(三)根据伤情对伤员进行包扎、止血、固定和保温。

第一百五十条抢救烧伤伤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用清洁冷水反复冲洗伤面,条件具备的,用冷水浸泡5至10分钟;

(二)脱衣困难的,立即将衣领、袖口或者裤腿剪开,反复用冷水浇泼,冷却后再脱衣,并用医用消毒大单、无菌敷料包裹伤员,覆盖伤面。

第一百五十一条抢救休克伤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松解伤员衣服,使伤员平卧或者下肢抬高约30度,保持伤员体温;

(二)清除伤员呼吸道内的异物,确保呼吸道畅通;

(三)迅速判断休克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四)针对休克不同的病理生理反应及主要病症积极进行抢救,出血性休克尽快止血,对于四肢大出血,首先采用止血带;

(五)经初步评估和处理后尽快转送。

第一百五十二条抢救爆震伤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除口腔和鼻腔内的异物,保持呼吸道通畅;

(二)因开放性损伤导致出血的,立即加压包扎或者压迫止血;处理烧伤创面时,禁止涂抹一切药物,使用医用消毒大单、无菌敷料包裹,不弄破水泡,防止污染;

(三)对伤员骨折进行固定,防止伤情扩大。

第一百五十三条抢救昏迷伤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使伤员平卧或者两头均抬高约30度;

(二)解松衣扣,清除呼吸道内的异物;

(三)可以采用刺、按人中等穴位,促其苏醒。

第一百五十四条应急救援人员对伤员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后,应当尽快交由专业医护人员将伤员转送至医院进行综合治疗。

第八章预防性安全检查和安全技术工作

第一节预防性安全检查

第一百五十五条矿山救援队应当按照主动预防的工作要求,结合服务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有计划地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了解服务矿山企业基本情况,熟悉矿山救援环境条件,进行救援业务技能训练,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技术服务。矿山企业应当配合矿山救援队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图纸,及时处理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

第一百五十六条矿山救援队进行矿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应当主要了解、检查下列内容:

(一)矿井巷道、采掘工作面、采空区、火区的分布和管理情况;

(二)矿井采掘、通风、排水、运输、供电和压风、供水、通信、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等系统的基本情况;

(三)矿井巷道支护、风量和有害气体情况;

(四)矿井硐室分布情况和防火设施;

(五)矿井火灾、水害、瓦斯、煤尘、顶板等方面灾害情况和存在的事故隐患;

(六)矿井应急救援预案、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七)地面、井下消防器材仓库地点及材料、设备的储备情况。

第一百五十七条矿山救援队在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通知矿山企业现场负责人予以处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通知现场作业人员撤离。

第一百五十八条预防性安全检查结束后,矿山救援队应当填写预防性安全检查记录,及时向矿山企业反馈检查情况和发现的事故隐患。

第二节安全技术工作

第一百五十九条矿山救援队参加排放瓦斯、启封火区、反风演习、井巷揭煤等存在安全风险、需要佩用氧气呼吸器进行的非事故性技术操作和安全监护作业,属于安全技术工作。

开展安全技术工作,应当由矿山企业和矿山救援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统一指挥下实施。矿山救援队参加危险性较大的排放瓦斯、启封火区等安全技术工作,应当设立待机小队。

第一百六十条矿山救援队参加安全技术工作,应当组织应急救援人员学习和熟悉工作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根据工作任务制定行动计划和安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一条矿山救援队应当逐项检查安全技术工作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符合工作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规定后方可实施。

第一百六十二条矿山救援队参加煤矿排放瓦斯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排放前,撤出回风侧巷道人员,切断回风侧巷道电源并派专人看守,检查并严密封闭回风侧区域火区;

(二)排放时,进入排放巷道的人员佩用氧气呼吸器,派专人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气体浓度及温度,采取控制风流排放方法,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得超过1.5%;

(三)排放结束后,与煤矿通风、安监机构一起进行现场检查,待通风正常后,方可撤出工作地点。

第一百六十三条矿山救援队参加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工作,恢复巷道通风,可以参照矿山救援队参加煤矿排放瓦斯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六十四条封闭火区符合启封条件后方可启封。矿山救援队参加启封火区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启封前,检查火区的温度、各种气体浓度和巷道支护等情况,切断回风流电源,撤出回风侧人员,在通往回风道交叉口处设栅栏和警示标志,并做好重新封闭的准备工作;

(二)启封时,采取锁风措施,逐段恢复通风,检查各种气体浓度和温度变化情况,发现复燃征兆,立即重新封闭火区;

(三)启封后3日内,每班由矿山救援队检查通风状况,测定水温、空气温度和空气成分,并取气样进行分析,确认火区完全熄灭后,方可结束启封工作。

第一百六十五条矿山救援队参加反风演习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反风前,应急救援人员佩带氧气呼吸器、携带必要的技术装备在井下指定地点值班,同时测定矿井风量和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二)反风10分钟后,经测定风量达到正常风量的40%,瓦斯浓度不超过规定时,及时报告现场指挥机构;

(三)恢复正常通风后,将测定的风量和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报告现场指挥机构,待通风正常后方可离开工作地点。

第一百六十六条矿山救援队参加井巷揭煤安全监护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揭煤前,应急救援人员佩带氧气呼吸器、携带必要的技术装备在井下指定地点值班,配合现场作业人员检查揭煤作业相关安全设施、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警戒等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二)在爆破结束至少30分钟后,应急救援人员佩用氧气呼吸器、携带必要仪器设备进入工作面,检查爆破、揭煤、巷道、通风系统和气体参数等情况,发现煤尘骤起、有害气体浓度增大、有响声等异常情况,立即退出,关闭反向风门;

(三)揭煤工作完成后,与煤矿通风、安监机构一起进行现场检查,待通风正常后,方可撤出工作地点。

第一百六十七条矿山救援队参加安全技术工作,应当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和矿山救援准备,一旦出现危及作业人员安全的险情或者发生意外事故,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抢救遇险人员,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九章经费和职业保障

第一百六十八条矿山救援队建立单位应当保障队伍建设及运行经费。矿山企业应当将矿山救援队建设及运行经费列入企业年度经费,可以按规定在安全生产费用等资金中列支。

专职矿山救援队按照有关规定与矿山企业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收取的费用,可以作为队伍运行、开展日常服务工作和装备维护等的补充经费。

第一百六十九条矿山救援队应急救援人员承担井下一线矿山救援任务和安全技术工作,从事高危险性作业,应当享受下列职业保障:

(一)矿井采掘一线作业人员的岗位工资、井下津贴、班中餐补贴和夜班津贴等,应急救援人员的救援岗位津贴;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佩用氧气呼吸器工作的特殊津贴;在高温、浓烟等恶劣环境中佩用氧气呼吸器工作的,特殊津贴增加一倍;

(三)工作着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配发,劳动保护用品按照井下一线职工标准发放;

(四)所在单位除执行社会保险制度外,还为矿山救援队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矿山救援队每年至少组织应急救援人员进行1次身体检查,对不适合继续从事矿山救援工作的人员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六)应急救援人员因超龄或者因病、因伤退出矿山救援队的,所在单位给予安排适当工作或者妥善安置。

第一百七十条矿山救援队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参加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为其申报烈士。

第十章附则

第一百七十一条本规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独立中队,是指按照中队编制建立,独立运行管理的矿山救援队。

(二)指挥员,是矿山救援队担任副小队长及以上职务人员、技术负责人的统称。

(三)氧气呼吸器,是一种自带氧源、隔绝再生式闭路循环的个人特种呼吸保护装置。

(四)氧气充填泵,是指将氧气从大氧气瓶抽出并充入小容积氧气瓶内的升压泵。

(五)佩带氧气呼吸器,是指应急救援人员背负氧气呼吸器,但未戴防护面罩,未打开氧气瓶吸氧。

(六)佩用氧气呼吸器,是指应急救援人员背负氧气呼吸器,戴上防护面罩,打开氧气瓶吸氧。

(七)氧气呼吸器班,是指应急救援人员佩用4小时氧气呼吸器在其有效防护时间内进行工作的一段时间,1个氧气呼吸器班约为3至4小时。

(八)氧气呼吸器校验仪,是指检验氧气呼吸器的各项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规定标准的专用仪器。

(九)自动苏生器,是对中毒或者窒息的伤员自动进行人工呼吸或者输氧的急救器具。

(十)灾区,是指事故灾害的发生点及波及的范围。

(十一)风障,是指在矿井巷道或者工作面内,利用帆布等软体材料构筑的阻挡或者引导风流的临时设施。

(十二)地面基地,是指在处置矿山事故灾害时,为及时供应救援装备和器材、进行灾区气体分析和提供现场医疗急救等而设在矿山地面的支持保障场所。

(十三)井下基地,是指在井下靠近灾区、通风良好、运输方便、不易受事故灾害直接影响的安全地点,为井下救援指挥、通信联络、存放救援物资、待机小队待命和急救医务人员值班等需要而设立的救援工作场所。

(十四)火风压,是指井下发生火灾时,高温烟流流经有高差的井巷所产生的附加风压。

(十五)风流逆转,是指由于煤与瓦斯突出、爆炸冲击波、矿井火风压等作用,改变了矿井通风网络中局部或者全部正常风流方向的现象。

(十六)风流短路,是指用打开风门或者挡风墙等方法,将进风巷道风流直接引向回风巷的做法。

(十七)水幕,是指通过高压水流和在巷道中安设的多组喷嘴,喷出的水雾所形成的覆盖巷道全断面的屏障。

(十八)密闭,是指为隔断风流而在巷道中设置的隔墙。

(十九)临时密闭,是指为隔断风流、隔绝火区而在巷道中设置的临时构筑物。

(二十)防火门,是指井下防止火灾蔓延和控制风流的安全设施。

(二十一)局部反风,是指在矿井主要通风机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利用通风设施,使井下局部区域风流反向流动的方法。

(二十二)风门,是指在巷道中设置的关闭时阻隔风流、开启时行人和车辆通过的通风构筑物。

(二十三)锁风,是指在启封井下火区或者缩小火区范围时,为阻止向火区进风,采取的先增设临时密闭、再拆除已设密闭,在推进过程中始终保持控制风流的一种技术方法。

(二十四)直接灭火,是指用水、干粉或者化学灭火剂、惰性气体、砂子(岩粉)等灭火材料,在火源附近或者一定距离内直接扑灭矿井火灾。

(二十五)隔绝灭火,是指在联通矿井火区的所有巷道内构筑密闭(防火墙),隔断向火区的空气供给,使火灾逐渐自行熄灭。

(二十六)均压灭火,是指利用矿井通风手段,调节矿井通风压力,使火区进、回风侧风压差趋向于零,从而消除火区漏风,使矿井火灾逐渐熄灭。

(二十七)综合灭火,是指采用封闭火区、火区均压、向火区灌注泥浆或者注入惰性气体等多种灭火措施配合使用的灭火方法。

(二十八)防水墙,是指在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巷道内,为防止井下水突然涌入其他巷道而设置的截流墙。

第一百七十二条本规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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