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是目的:规制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偏见的价值原则

2023-12-122110

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以下简称“生成算法”)与判别式算法相比,具有广泛的复杂性,其强大的算力一定程度上延伸了人的主体功能,促进了社会生产向数字化、智能化发展。但随着人对技术的日益依赖,生成算法中的偏见问题逐渐凸显,人的主体性在生成算法偏见中逐渐被削弱。康德“人是目的”理念,为防止生成算法发展中人的主体性消散提供了伦理原则。重构人的主体责任是规制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偏见的重要路径。

一、设计主体:“人是目的”的价值失语与价值重构

生成算法的设计主体存在价值失语。生成算法的隐蔽性和数据的庞大诱导人类无法进行自我选择,致使思维固化以及社会不公。生成算法一定程度上延伸了算法设计师的主体功能,帮助算法设计师从某些繁杂的工作中解脱出来。但是在这一过程中,算法设计师受困于已有算法模型的隐蔽性以及数据的历史性和局限性中。人们“解放双手”将某些工作托付给人工智能,但人类一旦放弃了自己的自由选择,盲目信任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不加以价值伦理的思考和判断,人的主体性和技术的冲突就会越来越严重。

生成算法的设计主体应当进行价值重构。没有感知的概念是空洞的,没有概念的知觉是盲目的。首先,人工智能的更新换代依靠没有感知能力的通用算法模型,但高层的感知过程在于人类的认知能力。生成算法的设计者要认识到自身的感知是生成算法无法取代的,对生成算法的伦理测试是至关重要的。其次,在概念层面上始终保持自上而下的影响给予感知指导。人类感知的灵活性源于与概念层面的不断互动。生成算法在超越以往技术的同时,更要设计师超越以往算法模型的鲁棒性问题,在设计算法时应依照“人是目的”的价值导向加强生成算法的感知能力与灵活性。

二、管理主体:“人是目的”的价值定位与价值坚守

生成算法的管理主体探索价值定位。海德格尔认为,“技术尺度”成为人取用存在者的唯一尺度,而现代的主体性之自由完全消融于与主体性相对应的客体性之中了。生成算法正如海德格尔所说的“集置”一般,一方面拓宽了人们的认识,作为人的主体延伸;另一方面,削弱了人的主体性,遮蔽了认知的真理。商业管理者将生成算法作为追求资本的工具,失去了人工智能技术认知的真理。从哲学的角度来看,技术与道德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企业管理者作为企业决策的核心,需要准确定位技术价值,将伦理定位永久性融入企业文化之中。

生成算法的管理主体应当做到价值坚守。人类文明历史上对道德的考量从未停止,现代社会对道德的引导更加重要。在企业管理和应用生成算法时,应该时刻贯彻“人是目的”的价值导向,保护人的主体地位。人是以存在方式和真理方式建立在具体事务之上的。作为主体的人将自己视为“存在者”的存在尺度,以各种方式规定、进而控制着“存在者”。管理者秉持“人是目的”以及技术向善的初心,将生成算法最大化地服务于大众和社会。一方面,管理者的价值管理水平应作为重要的考核标准。另一方面,企业管理者要强化对员工的伦理价值培训,自上而下加强伦理培养,定期进行宣传、学习和考评。

三、施用主体:“人是目的”的价值反思与价值选择

生成算法的施用主体推动价值反思。“人是目的”是“道德三定律”的核心思想,当一个人完全在理性的指导下而不受任何嗜好的影响行动时,这种行为就是一种完全理性的行为。用户是有自由意志和自由选择的主体,其自由意志强化了用户的自由自觉的主体性地位,用户作为人就是现世上创造的最终目的。用户作为责任主体对自己负责,经过理性评估和价值指正做出主体选择,用户作为主体其行为的目的是无条件的“善”。用户面对生成算法时容易掉进软件产品“周到服务”的陷阱,但这类服务并非是用户的真正所需,有时只是一种干扰和广告。用户首先要切实维护自身隐私安全,失去隐私会使生成算法干涉用户的自主权。

生成算法的施用主体必须坚定价值选择。作为施用主体的用户们在使用生成算法时要保持理性的认知,将生成算法作为主体功能延伸的工具而非目的。黑格尔所说:“所有的人都是有理性的,由于具有理性,所以就形式方面说,人是自由的,自由是人的本性。”所以用户在选择生成算法时,要维护自己的理性和自由。例如面对智能软件时,提防各式隐私条款和权限,时刻保持对生成算法的辩证态度,将选择建构在理性分析上,防止隐私泄露和依赖沉迷。

参考文献:

[1][德]康德,杨云飞译,邓晓芒校,道德形而上学奠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2][德]海德格尔,孙周兴译,海德格尔选集[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6.

[3]段伟文.直面数字技术与自动化技术突变的哲思[J].自然辩证法通讯,2020,42(11).

项目基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人工智能驱动科学发现的认识论研究”(22BZX027)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华东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