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互鉴 美美与共

2022-06-271700

东非大裂谷,是人类文明最古老的发源地之一。

无论是《尚书》中的“协和万邦”、《礼记》中的“天下为公”;还是《论语》中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正蒙》中的“民吾同胞,物吾与也”,中华文明的“和平观”“仁爱观”“义利观”“民本观”在思维方式和价值意蕴上,都为人类共同而永恒的文明价值观的构建提供了丰富的思想文化资源和深层的道德伦理基础。

雅典与中原:文明价值的类同

现代西方文化被称为两希文化的后裔:希腊文化和希伯来文化是西方文化的两个主要渊源。所谓希伯来文化是指以《圣经》为代表的宗教文化,希腊文化对后世精神的最大影响是它的哲学思想。

希腊思想几乎是所有现代科学和学科的源头。比如,它的政治哲学的一部分观念后来消解在罗马的法哲学思想中;其诗歌和戏剧文学的超验部分为中世纪神学思想吸收,剩余部分演变为浪漫主义和非理性主义运动;而其中心或母体希腊哲学(如此着迷于世界的本源问题)最后通过新柏拉图主义、保罗神学以及奥古斯丁主义完成了向基督教思想的过渡,其中的无神论观念经过康德和法国大革命进入现代。

希腊宗教中的偶像崇拜与中国文化中的偶像崇拜有相同的地方,他们的神也是按人的形象造的。古希腊经历了克里特—迈锡尼文明阶段,在荷马时期(公元前1000—前900年)出现了以天神宙斯为首,赫拉、雅典娜、阿波罗等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的神祇家族。这些神祇不但有着人的七情六欲,而且全面参与天文、地理、智慧、美丽、婚姻、健康、技术、军事等社会治理活动。

奥林匹亚这座距离雅典190公里的小城,是传说中天神宙斯的直接管辖地和主要祭祀地。尽管奥林匹克文化起源有不同版本的传说故事,但是都指向一个宗旨,就是宙斯崇拜,也就是说,奥林匹克文化源于全体希腊人的宙斯礼拜仪式和节庆活动。由于这种活动加入了体育竞赛的内容,全体希腊人的参与程度和其中包含的美感、庆典意味与狂欢意味都达到了很高的境界:“和平与安宁”“公平与正义”“快乐与健美”“勇敢与效率”“自由与勤奋”……

与古希腊“神谱”的社会治理模式本质上一致,《周礼》形成了六大“官谱”的社会治理模式:天官冢宰负责宫廷和王政事务;地官司徒负责农业和民政事务;春官宗伯负责宗亲和人口事务;夏官司马负责军事和外交事务;秋官司寇负责法律和司法事务;冬官司空负责工商与营造事务。可以说,《周礼》就是中华封邦联合体和大型文明体的精神基础和行为范式来源,而后来演变为春节的“岁首”是其中最大的祭天拜地敬祖先的节日庆典。问题在于,“岁首”是如何演变为“春节”的?

岁首的确定在汉代以前经历了比较复杂的历史过程。在观象授时时代产生的“夏小正”直到秦代,按照太阳的位置对春夏秋冬季节的“分”和“至”设置的是十月历,在《黄帝内经》《诗经》等典籍和彝族古历法中得到证实,因此将十月的冬至日期作为岁首。同时按照天干地支和月相的分布,一年也被定为12个月,岁首有的定在1月,有的定在12月。由于诸侯国南北跨度很大,天象物候也有较大的差异,因而采用历法的岁首日期并不统一,但庆典的隆重性却是 一致的。

公元前104年,司马迁提议改历后,《太初历》问世,一年分四季12个月,农历的大年初一为岁首,由于当时正值立春节气,所以也叫春节。以崇尚天道为首,春节文化代表着这样一种文明价值序列:天道酬勤、地道酬德、人道酬诚、政道酬善、家道酬孝、业道酬精、文道酬美、商道酬信、食道酬养、寿道酬健……

西方:从自然正义到人间正义

虽然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下,人们对“公义”概念的理解和实现“公义”的途径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但对“公义”原则的追求却是相通的。如果说道德理论是一种描述我们的道德能力的企图,那么正义论即为描述我们的正义感的一种企图,它首先涉及的一个本源问题即正义之上的正义:超验正义。

自然法作为一种超验正义观念,相信有一种绝对的正义标准是最高的,人类社会组织必须在那里找到最后根据,否则就缺乏合法性。自然法理论几乎是西方近代以来一切社会政治思潮的共同思想资源。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不懂“自然法”,就不了解西方文化。

自然法是自然秩序或宇宙秩序对心灵的启示。秩序宇宙为自然法思想提供了三个基本观念:第一,和平,而不是暴力,是自然的属性,因此社会组织的合法性同样应是和平、理性和非暴力的;第二,法律来自超验理性,而不是来自权力或人民,故法律高于国王并具有恒定性。这种“法治”思想在柏拉图的《法律篇》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都有创造性的阐述;第三,人有天赋权利去推翻那些不符合自然法秩序的政治经济制度,革命的目的不在于嫉妒和实现财富的重新分配,而在于恢复自然正义。在自然法的信念之下,人间秩序永远处于被质疑的地位。

梭伦的法律就是以自然法为基础的实在法,它奠定了西方法律文化的传统。罗马法作为西方法律史上的一座丰碑,是自然法观念的实在化,是希腊自然理性的法律表现形式,这一理性主义传统,一直为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所继承。《拿破仑法典》和英国的判例法,分别是建构理性主义和经验理性主义的杰作,二者最后在信仰的领导下统一到《美国宪法》中。关于这种理性主义的法文化的历史沿革,及其对宇宙理性的依赖,《经济分析史》一书的作者、美籍奥地利政治经济学家约瑟夫·熊比特曾有过这样的概述:对于古希腊人来说,实在乃是外在的物质世界。起初,给予这个世界活力和秩序的,被认为是身在事物之外又推动事物的诸神……罗马私法被当作自然合理秩序中的惯例创造出来,其中,蕴含在理性人平等性中的诸项原则得到贯彻……法律上的“人”成为一种抽象概念……重组罗马社会和法律的权威建立于真理的基础之上。社会和法律的规定性秩序与人类意愿无关,它是客观和普遍的自然秩序的一部分,只能通过正确运用人类理性来发现……实际上诸如合理的宇宙、人类的理性和自由意志一类自然法上的本体论假定,在欧洲人的信仰中已经如此根深蒂固,以至成为其“固定不变的本能”(怀特海语)。结果是,无论承认与否,近代自然法和实证主义法学同样适用由自然法本体论假设中获取意蕴的规定性原则和规则。

但这是否意味着自然法就完美无缺了呢?答案是否定的。毫无疑问,纯粹的自然法观念仍然无法解决法律的实践问题,相反,只有社会成员真正信仰自然法,才能使其变成真实的生活实践,在使平等原则得以实现的同时,超越结果平等的陷阱。“在西方法律传统中,法律被设想为一个连贯的整体,一个融合为一体的系统,一个实体,这个实体被设想为在时间上是经过了数代和整个世纪的发展……法律不是作为一个规则体,而是作为一个过程和一种事业”。古希腊雅典执政官伯利克里(约公元前495—前429年)说:“在私人生活中我们自由而且宽容,但在公共事务中我们严守法规。这是因为这种法律深使我们心服。”这实际上是对“雅典政治”基本精神的总结。

了解了自然法的根基,有助于我们理解中华法系精神。

东方:天下为公与人类大同

有别于其他古代文明,由于中国文化中一直都没有发展出完整的抽象理性,所以“中国古代法并不具有神圣的渊源,更与神的意志无关”,而是代表了法律发展中另一种不同的“路向态度”。

某种意义上,中国人对“天”的关注相当于西方世界对宇宙的好奇,中国“哲学家中以天帝为主宰者,可谓绝无仅有”;区别在于,中国哲学对“天”充满恐惧而鲜少由衷赞美、充满力量崇拜而鲜少终极关切,充满活命哲学而鲜少道德敬畏。与此同时,中国人把“天”人格化,一方面,如程颢说“天人本无二,不必言合”,另一方面,“天”有着人一样的喜怒情感和各种理性与道德局限,于是滋生出中国人期望能与天道共进退、不要逆天以避免遭受天罚的理想,正如墨子说:“顺天意者,兼相爱交相利,必得赏;反天意者,别相恶交相贼,必得罚。”落实在实践层面上,“顺天”常常等同于“顺天子”。

孔孟思想把有情感、有意志、有能力、有权柄、有公义、有计划的“天”内置于个体生命之中,在追求尽心知性而知天、“内圣”而“外王”的过程中,实现“天人合一”的整体和谐观照,并从中孕育出先知先觉的公义情怀——于是天下为公,成为儒家一生追求并努力实现的人生理想和目的,淋漓尽致地体现在国家忧患意识、宣讲仁爱真理、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和展望民族复兴图景等方面。

《书经·汤诰》中记载,商汤伐夏桀归,祭祀昭告于上天,示万方曰:“凡我造邦,各守尔典,以承天体。尔有善,朕弗敢蔽。罪当朕躬,弗敢自赦。惟简在帝心。其而万方有罪,在予一人。予一人有罪,无以尔万方。”《吕氏春秋·有始》篇谓“天地万物,一人之身也,此之谓大同。”高诱注:“以一人身喻天地万物。《易》曰:“近取诸身,远取诸物’,故曰大同也。”《礼记·礼运》篇亦云:“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最为充分地展示了中国精神文化的关切中心:实现天地宇宙和人类世界的大同。

宋代,“天子与士大夫共治天下”,担任朝臣和“帝王师”的儒者,不遗余力以“仁道”劝诫君主,推崇孟子的王安石以内圣外王之说“开导圣心”,朱熹对在位27年的宋孝宗更是直指其私欲和私心,结果晚年被幽禁在家,“永弃人间事,吾道付沧州。”

不过,“天下为公”的一个消极后果就是“个人”的消失。纵观中国历史,会发现没有“个人”,只有“天下”,在无数“个人”的基础上,“天下为公”这座通天塔在远东树立起来了。

明朝中后期,受王阳明心学思想影响,李贽等一些学者从追求心灵的独立自由,引向对约束压抑士人和民众的社会秩序的批判,认为天下人各有其欲、各能自理,既倡言民众日常生活和人情物欲的自然性、合理性,又抨击君主的一元专制。明末清初,顾亭林、黄宗羲、王夫之,进一步从道德与政治、理想与现实两方面,对“天下为公”与“天下为家”作出了重要区分,对“公”与“私”“天下”与“国家”的关系进行了辨析。

历史地看,儒家憧憬“天下为公”,强调“立君为民”“立君为公”,其中包含着的道德观念和政治理想,以及对民本、民生、民心的重视,与现代民主思想的一些观念有相通之处,在历史的长河里,在理想与现实的巨大张力中,深深植根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

继承与发展:文明价值的永恒

改革开放之初,中国就被定位为文明国家,从“两大属性”到“五大属性”的发展定位,建构了一个文明范畴的总体目标体系。

1982年党的十二大报告第一次把中国发展定位为两大属性即“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从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开始,中国发展定位为三大属性即“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从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开始,中国发展定位为四大属性即“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从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开始、中国发展定位为五大属性即“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此外,在十九大报告中,文明话语出现了45次,包括“人类文明”“世界文明”“中华文明”的国家总体话语,“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国家形态话语,“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国家属性话语,“中国梦”“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家目标话语,以及文明传播和发展的实践主题话语,共同构成文明国家的基本话语体系。

2015年9月28日,习近平主席出席第70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时指出:“‘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也是联合国的崇高目标。目标远未完成,我们仍须努力。当今世界,各国相互依存,休戚与共。我们要继承和弘扬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

至此,“天下为公”价值观与“大同”思想,在经过现代性的冲击和自我扬弃后,焕发出积极的世界性意义。

近代以来,启蒙运动倡扬的普遍理性主义和科学主义,确乎是一种符合历史潮流的现代性启蒙和革命性祛魅,但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工具理性主义的过度张扬也带来了“自我与他人、文化自我与文化他者以及人类与自然之间”各种关系的危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出场无异于在危急时刻贡献了中国方案,在此方案中,这个人类命运共同体一方面以其文明价值的超越性,凝聚着家庭成员的价值信念和情感向心力;一方面又以其文明价值的独立性,确保了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