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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西建设文物活化利用先行先试示范区的建议

   2022-12-08 296

山西是全国第一个全省域、全方位、系统性的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山西建设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重大任务以来,山西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先行先试,锐意突破,在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2020年5月11日至12日,习近平总书记亲临山西并专程赴云冈石窟考察,勉励山西“早日蹚出一条转型发展的新路子”。

在坚决完成好党中央赋予的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重大任务过程中,如何用好用足自身丰富的文化文物资源,是山西必须做好的答卷。因此,由国家层面出台《关于支持山西建设文物活化利用先行先试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山西建设文物活化利用先行先试示范区,有利于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目标上推进资源型经济转型,有利于丰富“新特区”改革新实践,有利于率先探索文物活化利用新路径,真正为全国的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蹚出一条新路子。

一、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山西转型综改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和关于合理利用文物的思想,是制定《意见》的根本遵循

(一)关于山西建设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

习近平总书记2009年5月在山西调研时,正式提出推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这一时代课题,并于2010年12月亲自推动设立“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可以说,资源型经济转型改革是总书记始终关心的一件大事。

特别是近年,习近平总书记两次亲临山西考察,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既指出了山西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突出问题,又指明了山西发展面临的重大战略机遇,既肯定了山西近年来的工作,又寄予“在转型发展上率先蹚出一条新路来”的殷切期望,为山西发展特别是资源型经济转型进一步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这是党的领袖、人民领袖胸怀“两个大局”、面向“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向全党全国人民发出的改革动员令,不仅对山西,而且对全国同类型省份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二)关于文物活化利用的思想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正确处理好文物保护与活化利用之间的关系的思想,凝聚了领袖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深厚感情,表达了他对中华优秀文化精华和历史文物坚决保护的历史文化观念,是对中国传统文化采取尊重、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科学态度的体现,是我们做好文物活化利用工作的根本遵循。

1.让文物说话。从文物资源中挖掘蕴含其中的文化价值和精神内涵,让文物开口说话,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活化利用的重要思想。2013年12月30日,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让收藏在禁宫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2014年2月25日,习近平在北京考察时指出:“把历史智慧告诉人们,激发我们的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坚定全体人民振兴中华、实现中国梦的信心和决心。”

2.使文物保护的成果惠及更多群众。一是将文物保护与公共文化服务相结合。2004年12月14日,习近平在嵊州市调研时指出:“通过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方式,创造实实在在的载体,寓教于乐,入脑入耳,深入人心,潜移默化。”在福建工作时,习近平曾著文指出:“一个地区的文化建设内容很多,有一个重要的着眼点就是要弘扬地方传统文化。任何内容的文化建设活动,都应注意活动的方式和手段的运用。没有能为别人所接受的方式和手段,思想性就无从体现,宣传教育活动也就无从落实,古人云:‘言之无文,行而不远’,就是这个道理。”二是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发展。2014年2月24日,习近平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要处理好继承和创造性发展的关系,重点做好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创造性转化,就是要按照时代特点和要求,对那些至今仍有借鉴价值的内涵和陈旧的表现形式加以改造,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和现代表达形式,激活其生命力。创新性发展,就是要按照时代的新进步新进展,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内涵加以补充、拓展、完善,增强其影响力和感召力。”2006年6月10日,习近平在“文化遗产日”调研时强调:“要鼓励文博单位拓展经营,统筹规划,有效挖掘文物价值,大力发展文博创意产业,深入发掘文物资源,开发文博产品,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开发”。三是发挥文物在扶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2016年4月24日,习近平在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考察时强调:“由于历史和地理的原因,贫困地区往往文物资源总量大、类型丰富、保存完整、价值突出、特色鲜明,文物资源优势十分明显。加强贫困地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不仅是历史责任,当下也可以在提升区域历史文化形象和知名度、满足和丰富当地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上助推扶贫脱贫,更重要的是文物部门通过博物馆建设和专题展览,推进传统村落整体保护利用项目实施,整合贫困地区文化、文物、自然生态等资源优势,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充分展现贫困地区曾经辉煌灿烂的文明和现代进步,使人们了解本地历史,形成文化归属感,增强文化自信。”

3.用文物加强传播中华文化。2014年10月22日,习近平为法国国立吉美亚洲艺术博物馆举行的“汉风——中国汉代文物展”题写了重要序言:“这次展览展出来自中国27家博物馆的450多件精美文物,从多个侧面展示中国汉代多姿多彩的社会风貌,传递中华民族不断进行文明创造的智慧结晶。从这份中国文化珍贵遗产中,法国和欧洲观众能够更为形象地了解中华文明的历史传承。”

二、文物活化利用现状及问题剖析

1.现有法规对于文物利用的底线划分不清晰。文化遗产活化利用需要创造性转化,创作者与管理者对是“转化”还是“歪曲”的判断尺度难以把握,容易因判断边界模糊导致问题扩大化。法规中对文物利用的禁止条款不明晰,导致相关市场主体和创作主体因此易对文化遗产活化利用产生避险情绪,为追求“适当”而自我设限不敢创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一些地方性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都“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未对何为“歪曲、贬损”做具体定性缺乏明确的负面清单或正面清单。再比如,2016年通过的《关于促进文物合理利用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文物利用必须控制在文物资源可承载的范围内,避免过度开发”,对“可承载”“不可承载”没有清晰界定,没有明确设置利用底线,监管和开发的界限双重模糊。利用底线不清晰,使得文化遗产开发过程中监管滥权和文物滥用的风险同时存在。

2.文物数字化信息鸿沟问题亟须破解。文化遗产信息开放程度仍然较低,大多数民众、社会文创机构与文化遗产之间仍存在信息鸿沟。具体表现在:一是文物数字化信息共享机制亟须完善;二是未建构成全国统一开放的文化遗产数据查询平台或联动平台;三是宣传推广低效化现象较普遍。信息鸿沟使社会创作者不能充分吸纳有效信息将文化遗产元素融入文创作品,不利于增加文化遗产活化产品供给;也使大众不能广泛接触经典的文化遗产,不利于培养文化消费热情。

3.文物活化利用效率偏低。文化文物机构的文创产品数量和质量都有待提升。除故宫博物院等少数博物馆之外,大多数文化文物单位文创工作相对沉寂,馆藏文化资源创意开发效率较低。

4.活化利用的业态创新不足。文化遗产与旅游、设计等行业融合不充分,存在创新短板。“文化遗产元素+”设计、旅游等业态融合发展较快,但往往文化不能通过产品得到鲜活表达、产品不能容纳文化呈现鲜明个性,活化产品的形式计和内容创作等缺少创新。同时知识产权保护到位,产品的外观、内容和商业运作模式抄袭严重。

5.现行法律与新时代文物保护工作不相适应。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在新时代,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着许多新形势。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文物保护与利用,强调:“要系统梳理传统文化资源,让收藏在禁宫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要坚持古为今用、以古鉴今,持有鉴别地对待、有扬弃地继承,努力实现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等。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做好新时代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与工作开辟了境界、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山西省云冈石窟考察时强调,历史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要始终把保护放在第一位。发展旅游要以保护为前提,不能过度商业化,让旅游成为人们感悟中华文化、增强文化自信的过程。要深入挖掘云冈石窟蕴含的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内涵,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对于如何处理好文物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仍显不足。为更好地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真正让文物活起来,现行的《文物保护法》,由于修改的时间等原因,部分条款与新时代对于文物工作的新要求,已经不相适应。

三、以文旅融合视野下打造“中国古建筑遗产廊道”为例

众所周知,山西的古建筑数量占到全国的75%以上,留存了中国最完整的从唐至清的建筑序列,是无可匹敌的古建大省和名副其实的古建博物馆。但也正是由于山西的古建筑数量特别庞大、年代久远且保护现状不容乐观,仅靠山西一省之力进行保护显然力有不逮,因此也出现了“世界级遗产、乡村级管理”的局面,严重制约了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活化。因此,由国家层面牵头打造“中国古建筑遗产廊道”,充分挖掘和展示中国古建筑特别是元代以前早期建筑的珍贵价值,显得尤为紧迫、势在必行。

2019年10月16日,国家文物局公布了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山西79处入选,至此山西共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31处,数量傲居全国第一,堪称中国最为重要的珍品文物资源富集区和中华文明基因库中不可替代的文化重地。

在这531处国保单位中,古建筑仍为遗产大宗,代表着中国古建筑的精华所在。主要体现在:一是数量最多。山西目前拥有421处国保古建筑,不仅占全省国保单位的79%,而且占全国国保古建筑总数的1/5,充分体现了山西无人能匹的古建大省的显赫地位。二是序列最完整。留存至今的中国木构建筑的最早实例为唐代建筑,其中迄今被学界所公认的中国三座完整的唐代建筑(南禅寺、佛光寺、广仁王庙)全部在山西,因此山西是中国唯一保存了唐、五代、宋、辽、金、元、明、清、民国各个时代珍贵古建实例的省份,序列之完整无出其右。三是价值最高。山西大多数古建筑集塑像、壁画、墨迹、建筑等于一体,具有极高的历史和艺术价值。从历史价值看,有中国现存最早的木结构建筑五台山南禅寺,有极为罕见的五代建筑代表平遥镇国寺,有世界最高的木构建筑应县木塔等等;从艺术价值看,佛光寺的唐代塑像和壁画,晋祠圣母殿内的宋代塑像,广胜寺内的元代壁画等都是非常珍贵的古代艺术作品。

因此,对山西古建筑进行整体保护和活化,实现保护传承利用、文化教育、公共服务、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科学研究功能,形成具有特定开放空间的公共文化载体,集中打造中华文化的重要标志,对于进一步坚定文化自信,充分彰显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持久影响力,向世界展示中国传统古建筑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建议在文旅融合发展的大视野下,坚持“让文物活起来”的理念,谋划打造“中国古建筑遗产廊道”,以此作为展示中国建筑文化的重要窗口。

1.研究制定“中国古建筑遗产廊道”保护和活化规划。

国家文物局和山西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16日在京签订《关于深化山西文物保护利用改革战略合作协议》,提出在山西培育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议将打造“中国古建筑遗产廊道”作为建设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的主要抓手和突破口,希冀以“文化廊道”概念提升古建的价值,萃取古建的文化意义。在适当时候,可召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打造“中国古建筑遗产廊道”事宜,一是向全社会征求关于打造廊道的意见建议,二是在公众心目中形成一种新的山西古建筑印象。

2.以“世界遗产标准”推进“中国古建筑遗产廊道”各项工作。

有别于西方的石质建筑,中国的木构建筑是在中华文明体系下形成的独特建筑形式,其以独特的建筑语言形式留存了本地区、各民族的思想观念、宗教情感、审美情趣等。同时,中国古建筑对许多民族地区甚至整个东亚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在世界建筑史上书写了无可替代的浓重的一笔。因此,“中国古建筑遗产廊道”应以申报世界文化遗产为目标,以世界遗产标准推进各项工作,努力揭示和宣传中国古建筑文化遗产的突出普遍价值,不断提高古建遗产保护管理水平,发挥好文化遗产在提升人与社会综合文明素质中的积极作用,力争实现“一流的保护工程,一流的研究工作,一流的展示工程”。

3.政策支持、鼓励山西省进行古建筑保护及活化利用的探索。

“廊道”不同于一般的文物保护展示,它应该具有文化与自然两种属性,需要把廊道线路与周边环境、乡村的关系放在突出位置来考量,跨越时空将沿途风景、基础设施、乡村民俗、生态环境有机联系起来,以点、线、面不同形式的融合,形成新的中国古建遗产印象。需要从国家层面对山西省给予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同时赋予山西省一定的自主权,鼓励山西省通过“政府搭台、企业唱戏、全民参与”的方式,推动古建筑的保护和活化。

4.在廊道中打造一批中国古建筑文旅示范区。

在廊道的规划和建设过程中,应注重推进文旅融合工作,对廊道中优质的文化旅游资源进行一体化开发,科学规划好差异化的古建筑旅游文化产品,打造一批古建筑文旅示范区。

四、关于山西建设文物活化利用先行先试示范区的建议

一是对文物进行分类活化利用,明确相应底线。我们现在在文物保护方面已经做了大量分类、分等级的工作,比如国保、省保等等。但是,在活化利用方面,分类、分等级的工作还远远不够。推进“活化”利用专项分级,从注重差异化、大格局、价值多元和可持续发展入手,要求各级文物管理部门针对属地文物活化利用可行性组织进行专项分析和甄别,在文物等级档案中增加活化利用等级专项指标,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文物分类和评级工作,明确文物可利用方式和深度等,给后续保护和利用工作提供明确的政策指导,明确相应的活化利用底线,研究制定各类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优化法治监管和产业运营环境,确保各类主体可消除顾虑,依法进入文化遗产保护利用领域。

二是加强文化遗产资源共享平台建设。山西文化遗产资源极其丰富,但大多处于零星分布状态。这迫切需要加快完善省域统一的文化遗产数字化开放共享平台建设。打破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区隔,突破地域和行业界限,提高数据查询的便利程度。填补社会民众和文化遗产之间的信息鸿沟。同时在宣传方面,增加文化遗产宣传的政府采购,鼓励文化文物机构宣传外包,交由市场主体创新文化遗产宣传普及手段、内容和渠道,提升宣传实效。

三是加快国有文化文物单位改革。尽快完善国有文化文物单位考核评价机制,将文化遗产活化利用成效引入考核范围。在事企分离方面,山西已经做了探索,开展了事业单位重塑性改革,成立了文旅集团等市场主体。下一步需要进一步推进完善相关工作,健全人才考核、激励、引进机制,探索完善落实能激发文化文物活化利用的资源配置、利润分配、薪酬等相关机制。

四是提升文物活化利用的国际化程度。支持和鼓励企业在国际产业要素市场配置优质要素资源,鼓励各类研究机构开展针对性的国际市场研究,推动优秀文博创意产品走出去。依托“一带一路”拓宽文化遗产对外展示传播渠道,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与外交、文化和海外机构的联动。充分发挥外交部门、驻外文化机构的作用,借助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国际展览展示交易、文物进出境展览交流等平台,展示宣传山西历史文化资源,同时吸纳海内外优秀文创实体为山西文化遗产的活化利用和全球推广提供服务,在全球调动最广泛的力量推动山西文化遗产创新转化。

五是示范区建设的引领及带动作用。指导文物保护单位引入各类主体和合作伙伴,鼓励方法和途径创新,加强文物活化试点示范作用,不搞一刀切,不撒胡椒面。通过制订有效的激励政策,鼓励各文物单位积极创新,组织各文物单位申报保护利用示范试点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主体从技术和资金等各方面给予切实有效的支持。

六是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满足示范区建设的需要。

1.修改法律名称。为保障文物保护和利用之间的协调关系,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利用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

2.对《文物保护法》中第八条进行修改。《文物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原条文仅未提及文物利用,为适应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需要,有必要在本条中增加关于文物利用的内容,明确各级政府对文物利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能。

修改后的内容为: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和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 

3.对《文物保护法》中第九条进行修改。《文物保护法》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修改理由同第八条。

修改后的内容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和利用,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和利用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推进文物合理利用。

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4.对《文物保护法》中第十条进行修改。《文物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在新时代,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职能并不仅仅局限于文物的保护,也肩负着加强文物价值的挖掘阐释和传播利用,让文物活起来,发挥文物资源独特优势,为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精神力量的使命。因此,应当允许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用于文物的利用。

修改后的内容为:

“国家发展文物保护和利用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和利用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用于文物保护和利用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和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和利用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和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5.对《文物保护法》中第十六条进行修改。《文物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在实践中,文物与旅游具有不可能分割的有机联系。旅游能够让公众了解到遗产价值,促使公众以更积极的方式保护遗产,可以说是对文化遗产副作用最小的保护发展方式之一,是最好的遗产活化方式。为制定文物保护规划,除了需要与城乡规划等衔接外,也要与旅游规划相衔接。

修改后的内容为: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旅游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利用措施,并纳入规划。” 

6.对《文物保护法》中第二十四条进行修改。《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在实践中,是否允许企业负责经营,与文化遗产能否得到良好保护没有直接关系。也就是说,非经营方式不一定就保护得好,而允许多种经营方式也不一定就会保护不好。而从目前看,恰恰几乎所有文物景点都存在商业气息。而只要管理运作得好,不仅不会对文物造成伤害,相反还会让公众更加深刻感受到我国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比如在故宫首开夜场举办“上元”灯会。从全球范围看,甚至一些世界文化遗产都允许商业化管理运营,比如西澳大利亚女子监狱是世界文化遗产,改建为旅游酒店;土耳其的世界文化遗产棉花堡里面古罗马时代的温泉遗址,至今仍向国内外游客提供沐浴服务。

修改后的内容为: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在严格遵守文物保护方针的前提下,鼓励在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过程中,通过多种经营方式,开发文化遗产中体现先人生产生活智慧的内容,恢复文化遗产在当下的某种生活功能,使其成为当地人和旅游者生活的一部分,推动文化遗产活化利用,让民众参与遗产传承、共享保护成果。”

7.增加“利用传承”章节。建议在《文物保护法》中增加“利用传承”一章。在该章节中应增加“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发挥好“互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对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引领作用,通过影视制作、歌曲、动漫、文创等新载体,呈现新的文物阐述方式,不断增强传播的亲和力、渗透力”等内容。

同时,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推进人类各种文明交流交融、互学互鉴,让世界变得更加美丽、各国人民生活得更加美好”的指示精神,在该章节中应增加“积极吸收各国文化遗产保护体制机制、人才培养、法律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在此基础上,也向世界贡献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方案和智慧”的内容。

七是加快数字化转型推动文物的保护与利用。

根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以及山西省文物局官网相关数据显示,山西省拥有不可移动文物53875处,其中古建筑有28027处,约占52%。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31处,位居全国第一,文物数量多、价值高、分布广,这既是得天独厚、特色鲜明的文物资源,也是推动山西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资源,做好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但是,在实际工作过程,低等级文物保护不力、知名文物过度商业化的两家分化现象依然存在,因而文物保护任务也相对较重,距实现文物保护与利用统一的目标还有差距。虽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先后修缮保护了平遥古城、云冈石窟和应县木塔等一大批文物。但是在文物保护的实际工作过程,仍没有处理好文物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低等级文物保护不力、知名文物过度商业化的两极分化现象依然存在,距实现文物保护与利用的统一还有差距。

文物保护是一项专业度高、综合性强的工作,因为文物自身不可再生的珍贵性,增添了文物保护的紧迫性。但是,过度的保护不是真正的保护,要积极推进文物合理适度利用,才能努力走出一条符合国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山西文旅集团成立以来,致力于在文化旅游产业开发中推动文物保护与利用,例如在皇城相府景区打造的实景演艺“再回相府”,对演出区域与文物本体进行了科学规划和设计,深度挖掘和展示了文物本体的文化属性;在祁县昭馀古城投资对“八处院落”进行了修复保护和开发利用,提高了昭馀古城茶商文化旅游区整体品质。但是,由于受资金、财政、地理环境等诸多因素影响,特别是去年十月上旬突发的强降雨及洪涝灾害,造成了山西省一千多处文物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

基于文物保护与利用的紧迫程度,数字化技术成为推进文物保护与利用的重要实现方式。2018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推动文物展示利用方式融合创新;2020年11月,文化和旅游部印发《关于推动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支持文化文物单位与融媒体平台、数字文化企业合作,运用5G、VR/AR、多媒体等数字技术支持展品数字化采集、图像呈现、信息共享、智慧服务等云展览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2021年11月中央深改委又审议通过《关于让文物活起来、扩大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的实施意见》,要求要更好地体现文物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审美价值、科技价值、时代价值。此外,近期火热的“云宇宙”技术,即整合现有各种技术的组合和升级,创造一个庞大的网络结构虚拟世界,大家不仅可以进入其中进行各种沉浸式体验,更可以在其中创作、编辑和生产。这不仅可以实现文物永久的数字化保存,更促进文物利用的触角延伸到更多地区和领域。

但是,在利用数字化技术推动文物保护与利用的实际工作过程中仍存在:(1)片面理解文物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关系。随着文化旅游产业的兴起,一些文化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都面临着资源开发过度、商业化过重的问题,进而导致文物保护工作得不到落实。另外,当前国内很多涉及文物的景区,保护监管部门和具体经营单位之间缺乏良好的工作机制,常常是一种监督管理和应对检查的状态,致使文物保护与利用始终处在“两张皮”的状态。(2)数字化保护技术水平滞后。当前我国对于数字化文物的开发与研究较为重视,但大部分情况下都是直接采取文物拍摄和复制的过程,在文物本体信息的深度采集,特别是在文物图像精细度、信息完整度方面还存在严重欠缺,对文物的背景研究、历史追溯方面还不够深刻,导致文物数字化的保护技术、如何对不同文物进行针对性、个性化的保护方面较为落后,缺少多样的传播形式。(3)数字保护应用和管理滞后。当前我国绝大多数的数字化文物保护工作与相应的应用、管理工作存在脱节现象,难以通过运用数字化技术,展现文物真正的价值内涵,缺乏趣味性和互动性,对公众的吸引力和影响力都还很不够。

因此要(1)顶层设计,支持试点。建议出台《关于支持山西建设文物数字化保护与利用示范区的意见》,明确数字技术应用中,文物保护和利用的关系、边界及运作机制。数字化技术应用于文物保护将在一定程度上拓展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发展空间,可以加速整合现有资源,使文物真正“活起来”。(2)资金支持,加强研发。资金支持是保障各环节顺利进行的基础,建议政府加大对数字化技术应用于文物保护与利用有关研究课题的资金支持,促进科研机构、高校和有关研发企业不断提高数字化技术水平。同时,推动适配的财政税收政策,调动各个社会主体的参与活力,通过构建专项基金,合理制定基金运作规则,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到文化保护利用数字化技术研发之中。(3)平台支持,激发活力。建议搭建文物资源信息交流网络平台,推动国家及各地文物智库建设工作,借助数字化技术,加大协调力度,拓展文物数据采集覆盖面,提高数据采集处理技术,搭建文物数据共享和成果交流的信息化平台;在成果转换的形式上,建议政府部门加强对“元宇宙”相关技术在文化保护与利用开发领域的合理监管和正确引导,逐步规范相关技术应用的规范和标准,保持各个市场主体理性的行为认知和正确的市场导向。同时,鼓励博物馆、相关企业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虚拟仿真技术、数字技术等,推动数字文物、数字展馆等,通过链接虚拟与现实,模拟与复制现有的文化遗址、古建筑、景区、博物馆、文物等客观存在的场景、物体,促进大众对文物有更直观、更便捷的体验,积极探索未来文物保护利用的新领域、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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