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也出现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判决后,又反悔上诉的案件,造成司法资源浪费,违背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的初衷。为了有效降低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后又反悔的上诉率,我们有必要根据其上诉的理由,分析其上诉的原因,并采取有效对策。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真正达到“效率”与“公平”的平衡与统一。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对策如下:
一、全流程开展释法说理工作
针对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认罪认罚从宽存在一定疑虑的问题,检察机关应当加大宣传力度,除了利用在看守所播放宣传片的方式向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含义及制度“红利”,还应该通过真实案例讲解加大制度宣传的力度。与此同时,应当充分发挥驻所检察的作用,从侦查阶段开始就可以启动释法说理工作,主动与在押人员谈心谈话,使得其充分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自愿适用,促使其尽早认罪认罚,形成持续的稳定的认罪态度。审查逮捕以及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应当承担主导责任,一方面引导公安机关补强案件证据,尽力原客观事实,另一方面积极向犯罪嫌疑人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在释明量刑建议的同时,就案件认定事实、个案从宽的具体情形以及建议法院适用的程序等问题进行充分说明。在释法说理过程中,可适当进行证据开示,让犯罪嫌疑人知晓检察机关据以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从而促使其、其主动认罪、积极参与量刑协商。此外,检察机关释法说理还应当说明认罪认罚反悔的后果,明确告知适用认罪认罚至审判阶段恶意反悔或者判决后随意上诉的法律后果,从而尽可能的避免反悔及恶意上诉情况的发生。
二、完善量刑建议制度
认罪认罚案件的目的是要对被告人从宽处理,而从宽主要就是体现在对被告人的量刑上。对于被告人而言,最关心的就是从宽的幅度。所以,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否合理与被告人最终是否上诉密切相关。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量刑建议指导意见》确立了以相对确定的幅度刑建议为主、绝对确定刑建议为辅的量刑建议原则。但是这显然不能适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自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精准量刑的提出率以及采纳率也成了检察机关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部分地区甚至实现了以确定刑建议为主,幅度刑建议为辅的量刑建议方式。目前部分检察机关借助量刑建议智能辅助系统,梳理同类罪名的量刑标准和尺度,辅助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有效提升了量刑建议的精准度。所以,总的来看,确定刑量刑建议有助于达成控辩协商,同时也符合量刑建议制度的发展趋势。检察机关应该大力推进精准量刑,提高精准量刑的提出率以及采纳率,使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好的适用。
三、完善值班律师制度
设置值班律师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控辩双方实质上的平等。所以,值班律师如果能够给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方面的帮助,将有利于被告人认同一审法院依据被告人签署的具结书所作出的一审判决。但在办案实践中,值班律师的案件参与度和效果发挥远远没有达到预期,有的地方值班律师形同虚设。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实施,值班律师制度越加需要完善。
四、强化监督,履行抗诉职能
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抗诉权理所应当独立行使,检察机关应该在在案件数量以及抗诉质量上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审慎把握。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上诉案件一律进行抗诉,在程序上势必导致陷入上诉主导抗诉的难题,造成检察机关的抗诉权被动的行使。使得检察机关疲于应付抗诉,不但有损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权威性,也容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面对被告人毫无理由的上诉理由,检察机关应该行使自身的抗诉权利,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一概全部向法院提起抗诉。检察机关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表现以及案件事实,从中分析出被告人上诉的真实目的,在对部分案件提出抗诉时,能够说服法院在原来的认罪认罚从宽的基础上加重被告人的刑期。[]由此对所有的被告人产生一种威慑力,一定程度上减少认罪认罚后又提出上诉的案件。
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罗小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