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诉讼档案,是党和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是检察机关重要的业务档案。检察机关诉讼档案真实、全面、系统地记录了案件办理全过程,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执法为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职责的直接记录,具有重要的法律凭证、文化教育和科学研究等价值。
一、检察机关诉讼档案的利用现状
1.开发形式单一
档案的开发利用是档案管理的落脚点。目前,检察档案开发利用的整体状况还停留在“你查我调”的被动服务层面,满足干警提出的借阅需求是目前检察档案最主要的利用形式。在档案编研方面,利用检察档案编研而成的《年鉴》等材料形式单一,缺乏深入挖掘分析形成的有深度、有思想性的专题材料。此外,对于实物、照片等载体的档案利用较低。
2.服务主体狭窄
根据《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诉讼档案利用主体为公安、司法、安全、纪委监委等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律师、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未包括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和社会公众。忽视了当事人的利用需求。检察机关根据相关规定依申请向特定利用主体提供相应的诉讼档案利用,但相关规定不具体、不明确,操作性不强。同时,不同利用主体要区分向检察机关不同部门(档案部门、办案部门和案件管理部门)申请利用,存在不便,容易产生推诿。
3.利用效果有限
利用效果综合反映利用服务所产生的相关结果。调研发现,诉讼档案利用效果不显著,具体表现为:利用人次较少、利用案卷较少、利用主体较为单一、利用率不高、服务水平待改进等。由于检察机关诉讼档案利用受相关规定、管理理念、服务能力、信息化水平、利用限制等因素制约,利用的内容、方式等难以较好地满足主体的需求。同时,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诉讼档案利用服务不了解,利用途径单一,手续烦琐,需求难以得到有效满足等等,往往使利用主体望而却步,利用需求被抑制或转移。
二、检察机关诉讼档案的利用策略
1.修订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是法治的基础和依据。在新修订的《档案法》规制下,检察机关要以保障社会利用诉讼档案权利为导向,全面系统梳理检察机关档案管理相关法规,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和检务公开等相关规定。同时,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档案法规体系,制定专门的检察机关档案管理办法,丰富、完善和优化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中保管期限、利用开放、信息化建设、鉴定销毁、移交等相关内容,扩大利用范围和主体,丰富利用资源载体形式和服务方式,简化利用手续。优化诉讼档案利用制度,规范检察机关诉讼档案利用,充分发挥诉讼档案的利用价值。
2.依法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信息化建设是检察机关诉讼档案工作的必然趋势,也是社会利用需求的客观要求。新修订的《档案法》明确了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以及相关要求。在信息技术变革快速并深刻影响社会发展进步的背景下,检察机关更要依法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服务水平,提升服务质量。
3.多维度的进行检察诉讼档案的开发利用
深入研究发掘检察诉讼档案中的内容,根据各部门档案借阅的需求以及各部门的职能,扩展诉讼档案利用的广度和深度。一是可以利用检察档案展现检察文化。主动提供能够展现本单位历史风貌、典型特色的档案,对图片文字类的档案材料进行编研建设检察文化墙,对珍贵的实物档案、声像档案、历史照片等进行档案展览,将本院历史通过档案实物栩栩如生的展现出来。此外,还可以对老检察官的办案手记、已解密的优秀诉讼文书档案进行展览,增强检察工作者的职业认同感、荣誉感和责任感。二是可以对诉讼档案中的典型案例进行深入挖掘,对于诉讼档案形成的大数据进行总结分析,为司法办案、普法宣传以及社会治理提供案例材料支撑。三是可以利用检察档案制作展现检察事业发展以及检察工作成就的专题片,丰富检察机关的宣传内容,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周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