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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犯罪中帮助转移资金行为性质的认定

   2023-12-19 212

电信网络诈骗并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而是以诈骗为中心的,涉及多种犯罪行为的集合。相较于普通诈骗,电信网络诈骗具有技术性、非接触性和远程性的特点,诈骗方式多种多样,社会公众往往无法辨别,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安全,应从严从重进行打击。在有帮助转移资金行为的情况下,究竟是认定为电信诈骗的共犯,还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活动罪,应从是否“事先通谋”以及“主观明知”来进行区分。如果存在“事先通谋”,则帮助转移资金行为应认定为电信诈骗的共犯;如果证据无法证明存在“事先通谋”,则应从“主观明知”的具体情况来分析。

一、电信诈骗共同犯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区分

电信诈骗共同犯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行为人主观明知内容的要求不同。《电信诈骗意见》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因此行为人必须明知他人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是在事前或事中知道。

《电信诈骗意见(二)》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本文所列举的帮助转移资金行为中第1至4项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符合“情节严重”标准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因此,电信诈骗共同犯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行为人主观明知内容的要求不同。电信诈骗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仅要求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犯罪活动,并不要求具体到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也包括网络开设赌场等其他犯罪。因此在实施本文所列举的帮助转移资金行为中第1至4项行为时,如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明知他人进行电信网络诈骗,但从行为方式等可以明知或推定明知他们实施电信网络犯罪的,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二、电信诈骗共同犯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分

电信网络诈骗共犯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分是争议较大的,也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上诉理由。《电信诈骗意见》与《电信诈骗意见(二)》均规定,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进行转移、取现的,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前通谋的,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但第四部分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进行支付结算的,认定为共同犯罪。在证据证明存在“事前通谋”的情况下,对帮助转移资金的行为人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没有异议;但在无法认定“事先通谋”,仅能认定“明知”的情况下,就有必要正确区分两个“明知”,才能准确定性。

事前没有通谋的,如果能够推定行为人明知上游是在进行电信网络诈骗,且对诈骗行为有较为具体的认知,依旧帮助转账、取款的,认定为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如果帮助取款人在没有正常理由,进行多次、大额转账、取款的,可以推定主观上明知其转移的钱款系犯罪所得,但无法证明对上游诈骗活动情况有所了解的,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分

近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数量大幅增加,实践中此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分存在争议,两者在资金结算行为的认定方面存在交叉关系,即两个罪名的行为方式都包括为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赃款进行处置的行为。由于两者在定罪数额和量刑幅度上差异较大,在司法实践中必须谨慎对待,重点从协助转移资金行为发生的阶段以及具体的行为方式来区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发生在电信诈骗既遂后,即赃款已被诈骗分子实际控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是基于网络的特点,无法查证共同犯罪主观故意,无法适用传统共同犯罪理论进行处理,但帮助信息网络本身已成为共同犯罪中密不可分的链条,本质上是网络犯罪的一个帮助犯,因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可能发生在电信诈骗既遂后,也可能发生在电信网络诈骗过程中,构成诈骗行为的一个环节。

随着网络科技的进步,新的电信诈骗方法也会不断出现,对司法办案造成困扰。这就要求我们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不断更新法律思维,运用刑法理论,借助实践经验,从各罪名的本质出发进行分析,准确认定罪名,从而有效地对电信网络诈骗实施全链条打击,并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肖小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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