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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检信访背景调查的经验分享

   2023-12-19 206

涉检信访属于特殊的信访类型,有着司法程序与信访交织的特征。实践中,信访人总是寄希望于通过信访可以反复启动已终结的司法程序。所以,涉检信访的处理也有别于其他一般信访,在处理上也有其特别之处,较为详尽的背景调查是涉检信访处理的第一步,下面将结合办理W重复信访案的过程,分享涉检信访背景调查的经验。

一、W重复信访案的基本情况

信访人W的丈夫因病在A医院去世,W认为A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能够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医疗事故鉴定,现已无法通过医疗事故鉴定认定A医院的治疗是否存在过错责任。后W向公安机关控告A医院及医护人员涉嫌故意杀人,公安机关经调查作出不立案决定。2011年,W不服向Y区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Y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正确。此后,W持续十年不断向各级党政机关信访。党的二十大前夕,W重复信访案交办检察机关。

二、涉检信访背景调查的困难及其成因

涉检信访根据所反映的情况会进行分流,一部分分流至司法办案程序,一部分在信访处理程序里。背调是在涉检信访分流以前,其内容也是分流的重要依据。

1.信访人有所隐瞒引起误判

在初次询问信访人的过程中,信访人也会隐瞒对自己不利的部分,这很容易导致检察机关在处理信访时误判。比如,W来检察机关信访时,隐瞒了其家庭主要成员的情况,称医院未经她同意便将其丈夫的尸体火化,从而导致后续无法进行尸检。

2.被信访对象不配合导致获取信息不全

信访人提交的信访材料往往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偏向性,根据这种单方面获得的信息来处理信访是不妥当的。但是,从被信访对象处获得信息也存在很大的困难。如果被信访对象系个人,则被信访人一般与信访人有着难解的矛盾,信访人长时间、多次的信访令被信访人心生厌烦,对于检察机关的调查,被信访人也不会积极配合,甚至不愿意与检察机关接触。如果被信访对象系单位,随着信访时间的拖长,被信访单位也不会愿意与信访人进行调解,只会被动地应付检察机关的调查,背调结果不会达到预期。

3.外出调查“师出无名”

在没有正式立案以前,检察机关外出调查“师出无名”,检察机关在这一阶段调取材料的行为不具有司法强制性,这就导致外出调查的效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由于没有正式立案,检察机关在辖区派出所凭介绍信也可以顺利开展工作,可是一旦跨辖区,往往无法顺利调取材料。到被信访单位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时,被信访单位是否配合检察机关调取相关材料,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A医院的对于涉及W信访的外调工作就采取了不予配合的态度。

三、涉检信访背景调查的经验

1.从户籍地及居住地入手

对信访人提供情况的初核,是背调的重要内容。根据信访人主动提交的身份信息,确定其经常居住地及户籍所在地,再前往属地派出所、社区了解到的情况,派出所的户籍民警对信访户一般比较了解,可以通过攀谈了解相关信息。社区居委会对信访户也是相当了解,因为信访户一般也是社区的重点工作对象。

2.向其他信访单位调取已有证据材料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其受理的信访案件基本都是别的单位已经重复处理过的信访案件。每个单位设有负责信访工作的部门,检察机关应当在第一时间根据信访人提交的信访材料,联系其他单位信访部门调取已有的证据材料。信访部门之间相互配合比较默契,往往会提供已有的全部资料,这可以节省检察机关的很多时间和精力。

3.与信访关联人谈话,获取助力

除了与信访人谈话了解情况以外,与被信访相关人谈话也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信访关联人主要是信访人的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信访人的多年信访肯定会对信访关联人的生活造成很大的不便,所以,信访关联人比信访人、被信访对象更渴望早日化解信访矛盾。从信访关联人处可以获得更多有价值的信息,比如信访人的实质诉求等。

背调是信访处理的第一步,调查的内容越详尽,在后续处理信访时才会越从容。不同于检察机关的其他业务工作,背调内容不能急于进行取舍,可以对前期背调取得的先进行归类,在后期处理信访时,再根据需要进行甄别利用。

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王雨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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