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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虚假调解案件的检察监督

   2023-12-19 162

近年来,虚假民事调解已成为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的多发地带,而法拍房虚假调解案件更是成为虚假诉讼的“重灾区”。虚假诉讼不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更是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加强对虚假诉讼案件的检察监督,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是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的需要,更是新时代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

一、虚假调解监督面临的困境

虽然我院在查处民事虚假调解案件上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实际办案中,虚假调解检察监督都还存在诸多现实困境。

(一)线索发现难。由于虚假诉讼行为人之间关系的特殊性和诉讼主张的非对抗性,使得虚假诉讼案件十分隐蔽,线索发现十分困难。在法拍房虚假诉讼中,当事人为提起诉讼,均捏造了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及相关证据,且在法院的调解过程中高度配合默契,方法和手段十分隐蔽和多样,导致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线索难以甄别。

(二)类案监督的能力有待加强。“当你在房间里发现一只蟑螂的时候,房间里很可能有一百只蟑螂!”虚假法拍房案件的发现同样如此。虽然目前我院办理了十余件虚假调解案件,但是针对具体个案较多,对该类案件大数据的分析研判还不够深入,尚未形成类案监督经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督的整体效果。

(三)调查手段和能力不足。虚假诉讼行为人之间具有高度的通谋性,导致在检察监督环节,行为人可能出现拒绝谈话、回避应付、虚假陈述等对抗调查取证的情形。但目前实践中存在调查手段有限、刚性不足等原因,部分案件的查处只能依赖于当事人的自愿配合,对当事人不配合的情况,检察机关也没有更有力的措施进行查办,直接影响了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案件的办理。

二、破解虚假调解监督困境之出路

针对目前检察机关对虚假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工作实践,笔者就如何加强民事诉讼案件中虚假调解检察监督,提出以下建议:

(一)强化公检法协作配合,建立长效监督机制。一是要实现检法联动,建立检察院、法院的虚假诉讼办案协作机制,形成打击虚假诉讼工作共识。打通检法之间的工作壁垒,形成在案件线索移送、调取台账及案卷、结果反馈等方面的协作机制。二是要实现检警联动,在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案件调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罪、伪证罪等犯罪的情况下,应向将案件同步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监督立案。

(二)强化类案思维,深入开展精准监督。为强化虚假调解精准监督,应依托裁判文书网、法院调解台账、司法拍卖网等平台进一步梳理虚假调解的共性特征和要素。以法拍房虚假诉讼系列监督案为例,该类案件集中在民间借贷纠纷领域,特点是快速调解或诉讼、快速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房产、进行司法拍卖,银行交易存在来回倒账等,通过分析上述特征,形成数据串联与碰撞并进行数据研判,构建法拍房虚假诉讼类案监督模型,实现大数据与检察监督的有机融合,将虚假诉讼检察监督从个案、偶发监督,转变为精准、系统的类案监督,实现监督质量和监督效果双提升。

(三)强化审查调查,提升甄别虚假诉讼能力。对虚假诉讼案件应依法用好、用足法律规定的调查核实权。结合审判执行案卷材料,当事人社会关系、银行转账流水、参拍房屋特征、竞拍人员信息、当事人陈述等进行全方位审查,全面了解案情,确保调取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着重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以核心人员为中心开展调查,以虚假法拍房为例,主要对原、被告的社会关系、职业身份、房屋中介及律师代理是否参与出谋划策,法官是否存在徇私舞弊等情况进行审查;二是以关键证据为中心开展调查,用足调查手段,综合运用询问当事人和案外人、查询银行交易记录、参拍房屋的权证信息、拍卖信息、委托鉴定等方式对限购政策时间段进行法拍的案件进行重点排查,形成印证虚假诉讼的完整证据链条。同时要注重加强对民事检察人员虚假诉讼办案能力的培养,特别是突破口供固定证据等虚假诉讼调查能力和办案能力的提升,以更好地适应办案的需要。

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裴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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