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阳城县检察院办理了晋城市检察机关首例撤销监护权支持起诉案。未成年人郭某系言语及智力残疾,生活不能自理。该四岁的时候,父母亲就因家庭矛盾离异,年幼的他一直跟随父亲生活。不幸的是,在一次意外事故中父亲和祖母同时离世,郭某便由三个姑姑轮流照顾。后三个姑姑因年事已高,家庭生活困难,无力继续抚养郭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郭某的母亲履行监护职责,因主体不适格撤诉,并向检察机关寻求帮助。
检察机关受理时,正值新冠疫情期间,经调查,郭某的母亲常年在外就医,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为尽快解决郭某的监护问题,检察机关多次与郭某所在村委及县妇联、残联、民政等部门沟通协调,并向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民政局向法院提起撤销监护权申请,民政局提出申请后,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起诉。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了郭某母亲的监护权,指定民政局为郭某的监护人。民政局将郭某安置在晋城市儿童福利院,并派专人照料,解决了郭某的监护难题。
检察机关充分履行监督职能,通过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职、支持起诉等方式,切实解决了郭某的生存和教育问题。然而,民政部门被指定为监护人,虽然解决了郭某的监护问题,但无法从根本上替代法定监护,也无法满足未成年人的情感和精神需求。据统计,去年以来,阳城县检察院共办理未成年人法定监护缺失案件4件,均为在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民事赡养类公益诉讼等案件中发现,占该院未成年人检察监督案件的22.2%。未成年人法定监护缺失问题不容忽视,应引起重视。
从该院办理的未成年人法定监护缺失的案件看,监护缺失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隔代监护,多是因为父母离异或父母双方外出打工的家庭,未成年人完全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进行监护。如崔某未履行赡养义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崔某与丈夫离婚,自己在外省已另建立新的婚姻关系。多年来,崔某不仅未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还将女儿交给自己的父母抚养,外祖父母由于年事已高缺乏经济来源、文化水平低等原因无力负担抚养监护义务。
二是单亲监护,即父母离异后,未成年人随父或母一方生活,但父母双方都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使得未成年人实际处于监护缺失的状态。如:未成年人王某的父母离异后,王某跟随父亲生活,父亲因债务缠身,常年在外躲债,不履行监护职责,母亲因家庭矛盾,也未对王某履行监护职责,导致王某监护缺失。三是亲属监护,即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由其姑姑、姨姨、舅舅等代为监护。四是自我监护,即有些父母因为违法犯罪,失去自由,使孩子处于无人监管状态。
未成年人法定监护的缺失,一方面会增加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负有法定抚养义务人的生活负担。另一方面,对未成年人的成长百害而无一利,主要表现为:1.生存失管。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尤其是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一日三餐、衣食住行等都面临困境。2.生活失序。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作息时间往往不规律,有的沉溺于网络无法自拔,有的日夜颠倒,彻夜不归,还有的甚至逃学辍学。3.身心失调。长期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一方面容易产生抑郁,另一方面由于年龄小、缺乏生存技能,在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形下,极容易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少年强则国强,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解决未成年人法定监护缺失问题,不仅仅是解决他们的物质需求,更重要的满足他们的精神和情感需求,这就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齐抓共管。为此,笔者建议:
一、成立专门机构。探索建立以政府主导、检察机关参与、社会各方协助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聘请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着力研究解决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生存、监护、教育、心理、安全等问题,制定科学可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方案。
二、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级联动分级负责制,将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政府工作内容、检察工作内容,对报告和摸排的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的信息,相关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相关数据交由民政部门统一汇总,建立台账,责任到人,开展动态监控。同时,扩大未成年人保护热线的社会知晓度,充分发挥其对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的发现、报告和核查作用。
三、加大资金投入。建立专项基金,解决好基层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经费和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的生活困难。
四、健全社会调查。定期组织对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对家庭监护缺失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或者有能力履行监护义务而未履行义务的监护人进行教育、追责。并督促相关部门履行职责,进行监护权转移,对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面临危险的,应及时将其带离危险家庭并妥善安置。
五、强化心理教育。对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定期开展经常性的心理健康教育,采取学校辅导和个别咨询相结合的心理教育方法,对存在心理问题或出现心理障碍的监护缺失未成年人及时进行科学心理辅导,帮助其解除心理障碍,引导其积极面对生活。
(作者单位:阳城县检察院 刘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