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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石经济技术开发区“标准地”区域文物保护评估正式获批

   2023-08-22 150

本刊讯 近日,山西省文物局出具《关于灵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晋文物函〔2023〕430号),灵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文物保护评估正式获批。

灵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文物保护评估作为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标准地”改革工作指引》(晋自然资发〔2022〕13号)规定的七项区域评价科目之一,由山西省文物局依法组织山西省文物勘测中心对灵石开发区规划范围进行考古调查及必要的现场实勘并编制《灵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文物调查评估报告》。按照《开发区文物考古工作服务指南》(晋文物发〔2022〕17号),灵石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用地划分为已建区、避让区、勘探区、释放区四类,相应区域文物保护工作意见如下:

一是已建区:包括开发区规划范围内已有村庄、建筑、道路、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等。本区域内如涉及新建项目建设且从未开展地下文物保护工作的,应由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场区完成清表工作后,根据用地面积及时向县相关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提交开工前文物保护勘探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文物保护勘探并获相关部门批复后方可进场施工。

二是避让区:开发区规划范围内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共3处,全国第三次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共22处。开发区内新项目在选址规划时,应提前与开发区管委会对接,尽最大可能避让以上不可移动文物及保护区,确实无法避让的,须向省文物局提交无法避让说明,并编制文物保护方案,履行相应行政审批手续后。

三是勘探区:以山前台地为主,紧邻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区,地表可采集到历史文化遗物,初步勘探发现了地下文化遗存迹象,为地下文物可能埋藏区。该区域在完成考古勘探、发掘等文物保护工作前,不得进行建设。

四是释放区:以沟壑、河流一级阶地、土壤层覆盖较薄的山体等为主,初步勘探未发现明显的地下文化遗存迹象,不符合地下文物埋藏规律。按照《山西省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管理规定》(晋政办发〔2022〕8号),此区域可不开展考古勘探。如新建项目涉及以上区域,须由项目单位同开发区管委会对接,经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后向省文物局提交书面承诺书后予以释放。释放区范围内如在施工中发现地下文化遗存,应立即停止施工并上报文物主管部门,待完成文物保护工作后可继续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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